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财保11号
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附**。
法定代表人:韩书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div>
负责人:张峰
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路支行,卡号为411060500018180253909的银行存款3349545.76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路支行,卡号为411060500018180253909的银行存款3349545.7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