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玻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文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9民初3886号
原告:河南玻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82292157R。
法定代表人:梁正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良,系公司员工。
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5160985L。
法定代表人:韩书婷,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文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东方国际花园4号楼3单元19层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5JDL18。
法定代表人:王雪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海宽,男,汉族,1984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河南玻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瑞公司”)与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河南文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康公司”)、张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玻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诚建公司、文康公司、张海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玻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欠原告货款919999元及按照合同应付的违约金9200元(按货款1%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份原告公司与被告诚建公司签订了玻璃加工合同,原告公司先后给诚建公司供货中空玻璃等相关玻璃产品共计10843.23平方米,合计1304999.7元,已付38.5万元,被告共欠原告公司货款919999.7元。被告文康公司担保还款,被告张海宽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3号楼1单元6层023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应付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公司多次讨要,被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诚建公司、文康公司、张海宽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玻瑞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玻璃加工合同一份;2.还款协议一份;3.付款承诺书一份;4.担保还款承诺书一份;5.诚建公司对账单两份,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单。被告诚建公司、文康公司、张海宽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情况认定本案以下事实:
2018年,被告张海宽承包了工程,向原告下订单供货中空玻璃等。2018年11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诚建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定金,2018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诚建公司支付的15万元货款(电子承兑)。2019年1月2日,被告张海宽以被告诚建公司(甲方)名义与原告玻瑞公司(乙方)签订了玻璃加工合同,该合同对玻璃品种和相关的单价、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若甲方诚建公司未能按合同及时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1%的违约金。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已生产完工产品积压,超过一个月,则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每积压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1%的违约金。若甲方未能按合同及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发货,且造成的发货延迟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乙方收到甲方尺寸表和定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被告张海宽在被告诚建公司代理人处签字、盖公司章。
后原告陆续供货,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仅于2019年2月1日支付3.5万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诚建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所欠玻璃款60万元保证2019年4月15日左右支付,待支付后再发剩余门扇玻璃,若不能及时付款自愿承诺每月三万元违约利息并承担法律责任。张海宽作为责任人签字。后被告诚建公司一直未支付。
2019年11月13日,被告诚建公司给原告玻瑞公司出具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由于工期延误,诚建公司未能及时付清已发玻璃的货款,诚建公司2019年3月27日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继续有效,现诚建公司希望玻瑞公司将已做好的玻璃(约48万元)发货,经商量达成协议:1.此批玻璃发货前诚建公司付给玻瑞公司10万元,付完钱玻瑞公司开始发货;2.诚建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再付10万元;3.剩余货款于2020年1月10日前付清;4.支付2019年3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的违约利息;5.张海宽自愿将其名下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3号楼1单元6层023号房产抵押给玻瑞公司,诚建公司如果到期不能付款,玻瑞公司有权处理此房产。后2019年11月16日,被告张海宽让其他人支付原告10万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张海宽在诚建公司对账单(2018年11月23日到2020年1月8日间供货情况)签字确认。
2020年5月17日,被告文康公司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愿为诚建公司担保此工程玻璃款总结算额110万元,在2020年6月15日前付40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再付40万元,2020年8月15日前付清最后30万元。如果诚建公司张海宽未能按时付清货款,愿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综上,原告先后给诚建公司供货中空玻璃等相关玻璃产品共计1304999.7元,原告共收到38.5万元货款,尚欠原告公司货款919999.7元。后三被告均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诚建公司双方合意签订《玻璃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海宽以被告诚建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在对账单上签字,在2020年5月17日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列明被告诚建公司张海宽采购玻璃,被告诚建公司张海宽未能按时付清货款。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张海宽也系《玻璃加工合同》买方当事人。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诚建公司、张海宽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原告诉求剩余货款919999元,虽然2020年5月23日到6月13日的少量货款未对账,但原告提交了相应的有客户签字的发货单等,且货款总数不超过2020年5月17日张海宽签字的承诺书中110万元,故本院支持剩余货款919999元。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对收货及付款等事实的举证和抗辩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逾期付款利息,玻璃加工合同约定迟延支付货款应支付该批货款1%的违约金,即92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康公司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对未付货款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故应按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诚建公司和张海宽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玻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9999元及违约金9200元。
二、被告河南文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宽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文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4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