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322号
申请人:常州普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圩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洁,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3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13号。
法定代表人:韩书婷,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产业聚集区中原家居产业园-软体区8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马旭洋,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普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诚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喜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