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26执432号
申请人:濮阳市华兴格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范县杨集乡李马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兴格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濮阳市华兴格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可共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