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5273号
原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继续审理。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本院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80元,本院收取1145元,由原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2290元,本院凭单退回原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145元。
审判长刘鑫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