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05民初430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00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武鹏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