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233执109号
***、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3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向***支付补助金合计92924.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的义务。因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经执行,深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交了94760.34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93466.34元(其中:补助金92924.7元,迟延履行金536.64元,案件受理费5.00元),转付案件执行费1294.00元,并上缴国库。至此,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3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圳建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