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银川黄河军事文化博览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986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银川黄河军事文化博览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旅游大道与汉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索德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广东格林(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程玉银,系该公司总经理。(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银川黄河军事文化博览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5元,减半收取4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