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行初213号
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1-1-7。
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廷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仕全,该局局长。
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漏列被告及第三人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永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亚
书 记 员 王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