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63号
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黄符兴,系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闽,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系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288L。
法定代表人:李力,系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并对查询到的上述财产在限额40538810.4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限额不足,则申请线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境大道信用社账户2854××××4313,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808××××0039)银行存款。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40538810.4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并采取保全措施。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限额不足,则申请线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境大道信用社账户2854××××4313,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808××××0039)银行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评审定案表、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因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并对查询到的上述财产在限额40538810.4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
若上述第一项保全限额不足,则线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境大道信用社账户2854××××4313,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808××××0039)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