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6956号
原告河北卓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570号郎徳商务舱一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高坤,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卓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卓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河北卓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卓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