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7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葛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龙门园区伊东路1号院党群服务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6WW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偃师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区兴隆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81005401524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偃师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