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骏达服务部与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审查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结案报告 (2023)辽081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某某服务部,住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81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某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7262元(含执行费148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继 越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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