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景区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称:请求法院中止对我单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鞍山分行建鞍支行账户0704********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因铁东法院对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专户采取了网上冻结处理,导致在职员工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返还、医保返还、工伤补助等相关资金无法发放。现被冻结账户内包括: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返还381190元;退休死亡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资金返还11297.64元;退休职工***工伤疗养补助费684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393171.64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辽03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1458.06元、鉴定费61000元,共计3802458.06元;二、驳回原告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辽0302执294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4日冻结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704********),实控金额为12564.45元。 另查,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向本院提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单一份,载明: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付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第三次返还45人,金额为381190元,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0月26日,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涉案账户汇款381190元。2022年11月3日,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将涉案账户中381190元转至工行辽宁省鞍山账务管理中心账户(账号:0704********)。2022年11月7日,工行辽宁省鞍山账务管理中心账户(账号:0704********)将381190元转至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涉案账户。 再查,2022年8月4日,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涉案账户汇款退休死亡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资金,金额11297.64元。 再查,2022年8月24日,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涉案账户汇款684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之规定,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冻结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涉案账户,冻结时账户金额为12564.45元。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向本院提交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单》能够证明其账户中381190元为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付的职工退休保险金,且该笔381190元在涉案账户查封之后转入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涉案账户,故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提出对涉案账户中381190元钱款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提出解除对退休死亡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资金返还11297.64元、退休职工***工伤疗养补助费684元的异议主张,因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向本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账户存在多次进账、出账情况,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主张的两笔钱款已与账户中其他钱款构成财产混同,故对于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鞍山市二一九公园景区管理处名下银行账户(账号:0704********)中381190元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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