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09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鹏。
原告***与被告**、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民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