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8.00元,减半收取11,6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30.00元、***负担1,330.00元、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6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肖翠芳
审判员 王诣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