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4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670019.2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9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