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593号
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111372。
法定代表人:贺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37824X。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