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4民初183号
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贺少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男,汉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撤诉里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勤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