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04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阳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4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阳平镇三联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区宏达宾馆,住所地:**区阳平镇***。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该宾馆所有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区宏达宾馆追偿权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本院做出的(2018)陕0304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陕0304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两次分别执行中仅履行了138200元(截止2022年2月18日)。该两案尚有本金4733783.24元未履行(未含利息及受理费)。【其中:(2018)陕0304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本金2871983.24元,受理费14888元。(2020)陕0304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本金200万元,受理费11400元,实际已履行138200元,该两案均约定了利息计算办法】。2022年6月9日申请人请求恢复该案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针对2021年9月30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厂房的处置,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其后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限期由其私下协商解决。后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对该案延期执行半年。
2023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区宏达宾馆承诺从2023年6月1日起,三年内清偿所欠申请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4733783.24元(支付方式:2023年12月底前,支付50万元;2024年5月底前支付7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5年5月底前及2026年5月底前分两期平均付清)。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在本金清偿完毕后,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表示同意。2、被执行人宝鸡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区宏达宾馆为保证履行承诺,以法院查封的9座厂房作抵押,逾期不履行,该厂房由申请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拍卖抵账;3、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调解书执行;4、案件的执行费53633元(31119+22514)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恢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本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