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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民初5365号 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6632034X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11137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本院在审理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74元,减半收取24387元,由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