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3财保18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6632034X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11137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防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正发公司、宝防公司、***、***、**、***、***、***、***、**、***、**名下价值5282067.25元财产,现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206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