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阳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文创大厦19层1903、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