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730号
原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2幢2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通炳华,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