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5号
原告:施传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68号文昌阁商楼2层202室(现住所地庐城镇五里北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WF2E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传强与被告安徽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施传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传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施传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