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宇建设有限公司

1354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北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354号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环镇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北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俊宇。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