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13340号
原告: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2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胜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英,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楼1号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珍。
被告:李忠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陈**兴,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星公司)与被告***、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坤公司)、李忠强、陈**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廖华英、被告***、鼎利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珍、陈**兴到庭参加诉讼,李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柒星公司与***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2.***支付租金(截止2021年9月15日尚欠租金657432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租金或使用费按照普通扣件0.0105元/只•日计算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月拖欠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021年9月15日前经计算违约金为121666.11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以65423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及律师费23000元;3.***返还普通扣件29449只;4.鼎利坤公司、李忠强、陈**兴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由***、鼎利坤公司、李忠强、陈**兴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113.7元、公告费用。诉讼过程中,柒星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柒星公司与***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0日解除;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租金670934元(2021年11月21日起租金或使用费按照普通扣件0.0105元/只•日计算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月拖欠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算,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021年9月15日前经计算违约金为339097.72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以65423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及律师费23000元;放弃对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承租方/乙方)与柒星公司(出租方/甲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向柒星公司租赁钢管、顶托和扣件等租赁物。合同第一条约定,租金标准为钢管(Φ48mm×壁厚3.5mm)0.018元/米•日,Φ33.5mm顶托0.03元/支•日,普通扣件0.007元/只•日,若丢失钢管(Φ48mm×壁厚3.5mm)按照20元/米赔偿,Φ33.5mm顶托按18元/支赔偿,普通扣件按8元/只赔偿。第三条第3项约定:乙方指定签收人①姓名李忠强电话158××******、签收人②陈**兴电话131××******为租赁物的签收人,并同时为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全权代表乙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交接清点、租金、违约金的结算以及租赁物损失赔偿确认等相关事宜。第四条约定,租赁物的租金按发货单及本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不含税租金,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金支付给甲方,一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租金即转化为特定的债权债务。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迟延归还租赁物的,自迟延之日起,租赁物的使用费标准按租金标准的150%计算;第五条第3项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甲方为实施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约定:丙方及其他担保人确认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所接收的租赁物、租金及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偿还结清为止。各被告均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字。合同签订后柒星公司依约及***的需求向***交付了上述租赁物,但***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鼎利坤公司、李忠强、陈**兴系本合同的担保人,应对***所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确认尚欠柒星公司三十余万的租金;其向柒星公司交纳了350000元的押金,需要在本案中抵扣,且先抵扣租金再抵扣违约金。柒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庭前已经还了18398个扣件,每个按照3.4元折算成62555元,可用来抵租赁的扣件,抵扣完后现在差几千个扣件没退。柒星公司主张的丢失扣件需要赔偿的每只价格8元过高,***可以自行去市场买来同种扣件来还给柒星公司。
鼎利坤公司辩称,对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鼎利坤公司承包案涉后溪艾思珂厂房项目,***是案涉工地的施工班组,陈**兴是鼎利坤公司的员工。
李忠强未作答辩。
陈**兴辩称,其是鼎利坤公司的材料员,是负责帮***签收扣件才签名的。其没注意到材料员签名下方担保人条款,只看到丙方担保人落款处是鼎利坤公司盖章、经办人陈为利签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7日,出租方柒星公司(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担保方鼎利坤公司(丙方)签订《钢管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钢管用于后溪艾思珂厂房项目;租金标准为钢管(Φ48mm×壁厚3.5mm)0.018元/米•日,Φ33.5mm顶托0.03元/支•日,普通扣件0.007元/只•日,若丢失钢管(Φ48mm×壁厚3.5mm)按照20元/米赔偿,Φ33.5mm顶托按18元/支赔偿,普通扣件按8元/只赔偿;第三条第3项约定:“乙方指定签收人①姓名李忠强电话158××******身份证号码;签收人②姓名陈**兴电话131××******身份证号码;③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④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为租赁物的签收人,并同时为本合同中乙方的担保人,全权代表乙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交接清点、租金、违约金的结算以及租赁物损失赔偿确认等相关事宜……”;第4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租赁物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交纳押金,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提供租赁货物;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该押金在乙方返还租赁物时可抵扣最后一期租金或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且乙方无法因此免责;第四条约定,租赁物的租金按发货单及本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不含税租金,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金支付给甲方,一经双方结算确认的租金即转化为特定的债权债务;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迟延归还租赁物的,自迟延之日起,租赁物的使用费标准按租金标准的150%计算;第3项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甲方为实施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约定:丙方及其他担保人确认为乙方于本项目内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所接收的租赁物、租金及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偿还结清为止。鼎利坤公司在合同丙方落款处盖章并由经办人陈为利签字。李忠强、陈**兴在合同第三条第3项乙方指定签收人处签名捺指印。李忠强、陈**兴向柒星公司各提交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李忠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材料员”,陈**兴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仅限于柒星租赁材料使用”。***、陈**兴称,该合同系柒星公司打印好带至集美后溪工地给其签名的,陈**兴仅是作为鼎利坤公司的材料签收人员在该合同签收人处签字,并未看清该条款下方签收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鼎利坤公司承认陈**兴系其工作人员,其在合同上材料签收人处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柒星公司承认案涉合同系双方商量好后由其打印好带过去签字盖章的。
2.上述合同签订后,***陆续向柒星公司支付了租赁押金350000元,柒星公司依约及***的需求向***指定人员交付了租赁物,并每月与***或李忠强对租赁物数量及租金进行结算并签订“租赁物数量及租金结算清单”。最后一张签字结算单载明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租金数额为515415元,在租钢管数量为2811.4米,扣件、顶托均已还清。柒星公司提交一份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的租赁物数量及租金结算清单(承租方未签字),载明2020年6月5日***还清了剩余的2811.4米钢管,结欠租金数额为515668元。***对该租金数额无异议,并主张以押金350000元抵销该合同项下欠付租金。
3.柒星公司提交另一组扣件“月租金结算单”,结算月份为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结算单由***或李忠强签名,最后一张结算单载明截至2020年10月累计结欠租金数额为195905元、在租扣件数量为29449只。***认为其系向其他公司租赁的该普通扣件(即小扣件),但***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该事实。
4.柒星公司和***共同确认,***在本案开庭前又归还了部分租赁物,折算金额合计62555元。柒星公司同意该62555元用于抵扣本案租金。租赁期间,***已付柒星公司租金数额为607358元(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详见附表: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清单)。
5.鼎利坤公司的股东为郑建辉和王丽珍,其中郑建辉持有该公司80%股权,王丽珍持有20%股权,王丽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珍称其与郑建辉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案涉《钢管租赁合同》上丙方落款处鼎利坤公司的公章系由郑建辉将公章交由陈为利加盖的。
6.柒星公司因本案已支出了律师费23000元。
7.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11月20日送达***。
诉讼过程中,本院准予柒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柒星公司为此已交纳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支出了保全担保保险费3113.07元。
本院认为,案涉《钢管租赁合同》系柒星公司与***、鼎利坤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鼎利坤公司对其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李忠强、陈**兴应否对***的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交纳的押金350000元及归还租赁物折算金额62555元如何抵扣?
焦点1、关于李忠强、陈**兴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首先,从案涉《钢管租赁合同》印制文本来看,合同部首载明担保方(丙方)仅为鼎利坤公司,并没有李忠强、陈**兴,合同落款处丙方亦仅有鼎利坤公司盖章及经办人陈为利签名,李忠强、陈**兴并未在丙方落款处签名,可见李忠强、陈**兴并非丙方(担保方);其次,从合同格式内容来看,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是“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该条第3项约定:“乙方指定签收人①姓名李忠强电话158××******身份证号码;签收人②姓名陈**兴电话131××******身份证号码;③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④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为租赁物的签收人,并同时为本合同中乙方的担保人,全权代表乙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交接清点、租金、违约金的结算以及租赁物损失赔偿确认等相关事宜……”李忠强、李元兴分别在该签收人①、②空白处签名捺印,表明其身份为乙方指定签收人员,从合同文本格式来看,签收人签名处与下方担保条款存在一定的视觉距离,担保内容夹杂于租赁物签收条款之中,李元兴称其并未注意到该条款下方的担保内容存在较大的可能性;第三,李忠强、李元兴均系鼎利坤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忠强提交给柒星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写明其为“材料员”,陈**兴写明“仅限于柒星租赁材料使用”,李忠强、李元兴以鼎利坤公司材料员的身份对于***的案涉租金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显然有悖常理;第四,从合同签订过程来看,案涉合同系由柒星公司打印好再带至签约现场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从合同样式来看,关于材料签收人同时为乙方担保人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柒星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陈**兴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担保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甚至有意将担保条款夹杂于“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一节,致使陈**兴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陈**兴可以主张该担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综合上述分析,本院对李元兴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其在系争合同上租赁物签收人签名处签字仅表明其作为材料签收人员身份,不能认定其作出了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李忠强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案涉合同中的身份及应承担的责任与陈**兴并无二致。本院对柒星公司主张李忠强、陈**兴对***在案涉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2、柒星公司提交了两组“租赁物数量及租金结算清单”和扣件“月租金结算清单”,虽然两份清单分开计算,但均有***或李忠强签名,且租赁物均系用于案涉集美区后溪工地,后一组清单载明的租赁物扣件及租金标准0.007元,与系争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柒星公司持有该两组证据原件,***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除了系争合同之外还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两组结算清单均系案涉《钢管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其中最后一张“租赁物数量及租金结算清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该清单项下租赁物已全部还清,结欠租金数额为515668元;最后一张“月租金结算清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该清单项下在租租赁物为扣件29449只,结欠租金数额为195905元。因***未依约足额支付租金,柒星公司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故柒星公司与***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应认定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11月2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应返还柒星公司在租扣件29449只。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迟延归还租赁物的,自迟延之日起,租赁物的使用费标准按租金标准的150%计算。故柒星公司请求自2021年11月21日起,未归还的29449只扣件的使用费按照0.0105元/只•日(0.007×15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柒星公司请求若通过执行程序未能归还扣件,***应按照8元/只标准进行赔偿,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
关于租金。经计算,截至2021年11月20日***尚欠的租金数额合计为670934元(详见附表: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清单)。***主张已付押金350000元及庭前已归还货物折算金额62555元抵销欠付租金,柒星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抵销后***尚欠租金数额为258379元(670934-350000-62555)。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金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柒星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及鼎利坤公司均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因***逾期支付租金给柒星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本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柒星公司损失大小,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并自每月租金逾期之日起算。由此计算,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65643.1元(详见附表: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清单),自2021年11月21日起违约金应以25837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对超出部分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违约,柒星公司请求***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3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3113.07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鼎利坤公司自愿为***在案涉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所接收的租赁物、租金及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偿还结清为止。该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租赁合同分别于2020年5月和2020年10月分开进行最后一次对账,对账后的次月10日分别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柒星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起诉的方式请求鼎利坤公司为***的租金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本院予以支持。
李忠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0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普通扣件29449只,若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返还,则应按8元/只的标准赔偿给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租金194803元,并自2021年11月21日起以29449只扣件为基数,每日按照0.0105元/只的标准支付使用费至实际归还租赁物或实际赔偿之日;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65643.1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违约金以25837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3113.07元;
六、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二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七、驳回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表: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清单
租金月份
应付款时间
款项变动时间
违约天数
违约金率
月租金数额
还款金额
尚欠租金数额
违约金
2019年3月
2019/4/10
2019/5/10
30
0.0003
22658
22658
203.92
2019年4月
2019/5/10
2019/5/23
13
0.0003
54701
77359
301.70
2019/5/23
2019/6/4
12
0.0003
22658
54701
196.92
2019/6/4
2019/6/10
6
0.0003
54700
1
0.00
2019年5月
2019/6/10
2019/7/10
30
0.0003
122049.5
122050.5
1098.45
2019年6月
2019/7/10
2019/8/10
31
0.0003
175835
297885.5
2770.34
2019年7月
2019/8/10
2019/9/4
25
0.0003
192163
490048.5
3675.36
2019/9/4
2019/9/10
6
0.0003
30000
460048.5
828.09
2019年8月
2019/9/10
2019/10/1
21
0.0003
182273
642321.5
4046.63
2019/10/1
2019/10/10
9
0.0003
70000
572321.5
1545.27
2019年9月
2019/10/10
2019/10/18
8
0.0003
141309
713630.5
1712.71
2019/10/18
2019/10/24
6
0.0003
100000
613630.5
1104.53
2019/10/24
2019/11/10
17
0.0003
50000
563630.5
2874.52
2019年10月
2019/11/10
2019/11/28
18
0.0003
80818.4
644448.9
3480.02
2019/11/28
2019/12/10
12
0.0003
100000
544448.9
1960.02
2019年11月
2019/12/10
2020/1/10
31
0.0003
57382.8
601831.7
5597.03
2019年12月
2020/1/10
2020/1/24
14
0.0003
42930.2
644761.9
2708.00
2020/1/24
2020/2/10
17
0.0003
60000
584761.9
2982.29
2020年1月
2020/2/10
2020/3/10
29
0.0003
21205
605966.9
5271.91
2020年2月
2020/3/10
2020/4/10
31
0.0003
18735.1
624702
5809.73
2020年3月
2020/4/10
2020/5/10
30
0.0003
20027
644729
5802.56
2020年4月
2020/5/10
2020/6/10
31
0.0003
18752
663481
6170.37
2020年5月
2020/6/10
2020/7/10
30
0.0003
14408
677889
6101.00
2020年6月
2020/7/10
2020/8/10
31
0.0003
6884
684773
6368.39
2020年7月
2020/8/10
2020/9/10
31
0.0003
6852
691625
6432.11
2020年8月
2020/9/10
2020/10/10
30
0.0003
6852
698477
6286.29
2020年9月
2020/10/10
2020/11/10
31
0.0003
6631
705108
6557.50
2020年10月
2020/11/10
2020/12/10
30
0.0003
6465
711573
6404.16
2020年11月
2020/12/10
2021/1/10
31
0.0003
6184
717757
6675.14
2020年12月
2021/1/10
2021/2/7
28
0.0003
6390
724147
6082.83
2021/2/7
2021/2/10
3
0.0003
120000
604147
543.73
2021年1月
2021/2/10
2021/3/10
28
0.0003
6390
610537
5128.51
2021年2月
2021/3/10
2021/4/10
31
0.0003
5772
616309
5731.67
2021年3月
2021/4/10
2021/5/10
30
0.0003
6390
622699
5604.29
2021年4月
2021/5/10
2021/6/10
31
0.0003
6184
628883
5848.61
2021年5月
2021/6/10
2021/7/10
30
0.0003
6390
635273
5717.46
2021年6月
2021/7/10
2021/8/10
31
0.0003
6184
641457
5965.55
2021年7月
2021/8/10
2021/9/10
31
0.0003
6390
647847
6024.98
2021年8月
2021/9/10
2021/10/10
30
0.0003
6390
654237
5888.13
2021年9月
2021/10/10
2021/11/10
31
0.0003
6184
660421
6141.92
2021年10月
2021/11/10
2021/11/20
10
0.0003
6390
666811
2000.43
2021年11月
2021/11/20
0
4123
670934
0.00
押金
350000
320934
退货折抵
62555
258379
合计
1278292
1019913
165643.10
备注:截至2021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65643.1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违约金以25837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