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利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利坤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98号之四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工路**剑桥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新田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利坤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厦门***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利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