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39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环城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A2APXQ。
法定代表人:江松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兰琼秀,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2元,减半收取计35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