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2816号
申请人: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联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长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8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8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