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138096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60754118E。
法定代表人:魏侦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谢文聪
审判员林爱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