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58050845。
法定代表人:孙长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96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但其于2020年2月22日已经收到了本院(2019)豫96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书。在提出再审申请时,也未提出其再审申请符合“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旭安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