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6812号之一
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佘红妹,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佘红妹、第三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佘红妹对第三人江苏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在(2019)豫96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务暂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兰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静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