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39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誉鑫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前*****路与演皇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檀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工业路38号院内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誉鑫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檀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wx.tenpay.com人民币50.0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舜师西路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3334.6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账户6217********人民币650.64元,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f1@wx.tenpay.com人民币1733.7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马岭岗营业所账户6217********人民币4.61元,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檀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3705********人民币6873.44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户8011********人民币655.91元。申请人淄博誉鑫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誉鑫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