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875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7月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檀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工业路38号院内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檀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