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电(漯河)热力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755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朵朵、李晗(实习),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漯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东段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7ARNPXJ。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杨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张慧,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天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中段与骏马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F9YJ0M。
法定代表人:张颖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昭,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电(漯河)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天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 磊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