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5319号
原告:合肥华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4825045G。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合肥华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华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4元,减半收取为3732元,由原告合肥华亚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