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加兴与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26民初2216号
原告:*加兴,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新汽车站侧金门第时代广场A栋商住楼16楼16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兴与被告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兴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兴撤回对被告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颖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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