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91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055820532M。经营场所: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685001830F,住所地: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彪。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东周翮就依据郴州北湖区法院(2019)湘1002民7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周翮在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二,按股权比例应该承担的债务840000元,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股东李景荣、周维提出向武冈法院就本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郴州北湖区法院(2019)湘1002民7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李锦荣、周维在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按股权比例应该承担的债务420000元暂不要求执行,但不得解除周翮、李景荣、周维所继承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大彪的房产和现金遗产的查封和冻结,待武冈法院作出是否立案再审裁定或再审判决后再依据裁定结果或判决结果执行。综上所述,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先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