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37号之一
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桃花岭村半边街组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0748910U。
法定代表人:吴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玉,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4栋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685001830F。
法定代表人:周大彪。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翮,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30元,因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8315元(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宏军
人民陪审员 邓吉叶
人民陪审员 银玉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茜
书 记 员 彭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