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华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经营场所:苏仙区郴州大道9号郴州市福城海景商务酒店303-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湖区燕泉路67号4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大彪及股东周翮名下共有的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南侧锦绣东城×栋2810(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4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大彪及股东周翮名下共有的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南侧锦绣东城1、2栋×(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41×号)。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查封期内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或者设立抵押登记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先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