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91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经营场所:苏仙区郴州大道9号郴州市福城海景商务酒店303-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685001830F,住所地:北湖区燕泉路67号4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大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你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湘1002民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翮、周某、李某各分得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大彪现金遗产118406.97元,上述款项由周翮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周某、李某。现在你院正在执行该案,执行案号:(2021)湘1002执657号。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周翮支付给周某、李某的现金遗产款236813.94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鑫宇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周翮支付给周某、李某的现金遗产款236813.9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先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