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224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0033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78005438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总经理。
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