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2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0033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78005438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5224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