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224号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0033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78005438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