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4138号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程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李娜书记员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