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718号
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系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董事长。
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应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福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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