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6415号
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0033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55358957,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6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