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为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302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