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22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与沿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东民二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09年10月20日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以(2009)东执字第2953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执行线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东执字第2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11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09)东执字第2953号移送执行函,将案件相关材料卷宗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本院在收到移交的卷宗材料后,于2017年8月8日以(2017)鲁1122执恢398号案件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水泥款1147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德
审判员宋金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